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3026,2019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債 權 人 周斧金



上列債權人周斧金因與債務人陳錦即楊棟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錦即楊棟之繼承人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楊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