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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 權 人 游雅惠
上列債權人游雅惠因與債務人張哲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游雅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出之匯款影本可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106年8月30日各匯款予相對人張哲銘新臺幣494,500元、295,000元。
惟聲請狀上之訴訟標的金額卻記載「1,137,612元」,請敘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利息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如請求金額超過匯款金額,應再提出其他相關借貸之事證;
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5%,故請求之利息超過法定利率者,亦應提出另有約定之事證。
)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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