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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張陳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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