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117,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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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泰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泰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96年6月21日遷出國外,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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