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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源
上列債權人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葉權賜即葉俊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憲德大樓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葉權賜即葉俊逸(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3樓之5、4樓之4」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經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中,並無如證物2所載之存證信函影本,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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