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299,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因與債務人陳信宏即陳健二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陳信安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信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