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300,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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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許榮宗
上列債權人許榮宗因與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許榮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E0000000號支票交付予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之相關事證,或與債務人間借貸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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