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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曾啟銘
上列債權人曾啟銘因與債務人李桐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
啟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自民國106年9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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