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392,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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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 權 人 廖棋梓


上列債權人廖棋梓因與債務人許惠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棋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請具狀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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