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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許振鋒
債 務 人 莊力靜即莊瓊雲
一、債務人莊瓊雲即莊力靜、許振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許振鋒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莊瓊雲即莊力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72,66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6年09月24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原告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7年3月22日轉列催收款日起依本行當日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息,計為5.256%。
(三)詎債務人許振鋒自民國106年08月24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06,89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莊瓊雲即莊力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瓊雲即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106893│力靜、許振│8月24日起 │3月22日止 │ │
│ │元 │鋒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56% │
│ │ │ │3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瓊雲即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106893│力靜、許振│9月25日起 │3月22日止 │ │
│ │元 │鋒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5256% │
│ │ │ │3月23日起 │3月2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0512% │
│ │ │ │3月2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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