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張筠宥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俞均即陳穎羊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宇珊即陳穎羊之繼承人(住南投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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