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命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
-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薛二
債 務 人 洪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