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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上列債權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黃惠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大安國際大樓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黃惠媚(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1樓B」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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