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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28號
債 權 人 黃炳輝
上列債權人黃炳輝因與債務人謝元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炳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未敘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亦未敘明具體理由,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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