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513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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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俊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10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又依契約書貳第二條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債權總額435570元,其中本金426279元整,及自10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約定利率12.91% +延滯時指數利率1.08%),暨自10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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