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5226,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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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6號
債 權 人 王文明
上列債權人王文明因與債務人粘錫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文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粘錫隆未曾改名,而聲請人提出之送貨單簽收人為「粘隆興」非債務人粘錫隆,無從釋明與債務人粘錫隆間有債權債務存在,應另提釋明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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