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6443,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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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債 權 人 蔡莉芳
上列債權人蔡莉芳因與債務人李國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莉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之敘明,本件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9年6月30日,然因所提借據憑證內容並未載明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故請台端具狀釋明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之依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何?(如無法提出相關依據,則台端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併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

二、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清償餘款新臺幣288,800元之計算式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為原本再生利息。

故本金與利息應分別列出)

三、提出債務人李國仁(住彰化縣○○鎮街○里○○○路00號1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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