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
債 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上列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瑀璇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陳瑀璇高雄市○○區○○○路0號23樓之15號建號之第一類地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