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吳秋香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吳秋香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