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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瑞鳳
相 對 人 曾文翰
相 對 人 曾勝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135萬元,於107年1月19日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嗣經聲請人多次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僅受償15萬元,尚欠12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5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8年5月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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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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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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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伸港鄉 │伸股 │ │203-33 │ │00 │04 │45.32 │20分之1 │所有權人:曾│
│ │ │ │ │ │ │ │ │ │ │ │文翰、曾勝雲│
│ │ │ │ │ │ │ │ │ │ │ │各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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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伸港鄉 │伸股 │ │203-34 │ │00 │00 │46.77 │57分之1 │所有權人:曾│
│ │ │ │ │ │ │ │ │ │ │ │文翰、曾勝雲│
│ │ │ │ │ │ │ │ │ │ │ │各11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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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伸港鄉 │伸股 │ │203-35 │ │00 │00 │93.39 │全部 │所有權人:曾│
│ │ │ │ │ │ │ │ │ │ │ │文翰、曾勝雲│
│ │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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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伸港鄉 │伸股 │ │203-63 │ │00 │00 │32.79 │57分之1 │所有權人:曾│
│ │ │ │ │ │ │ │ │ │ │ │文翰、曾勝雲│
│ │ │ │ │ │ │ │ │ │ │ │各11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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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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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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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1 │彰化縣伸港鄉什│彰化縣伸港鄉伸│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67.52;二層:63.│陽台:12.8│全部 │所有權人:曾文│
│ │ │股二街6號 │股段203-35地號│造,住宅、水塔│71;三層:47.15;突出 │1 │ │翰、曾勝雲各2 │
│ │ │ │ │間 │物一層面積:24.87;合 │ │ │分之1 │
│ │ │ │ │ │計:203.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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