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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吳茂松
相 對 人 洪仁敏
上列聲請人吳茂松因與相對人洪仁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茂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相對人洪仁敏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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