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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許美淑
上列聲請人許美淑因與相對人陳文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許美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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