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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盈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盈賢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李坤政第三人張金美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關係人李政坤自102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僅口頭稱半年後給付,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向大村鄉農會屆期提示105年12月31日到期之支票2紙,共600萬元,均未獲付款,聲請人另於106年2月15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對關係人李政坤發支付命令(106年司促字第827號),因關係人李政坤所負債務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授權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881條之4第1項、第881條之14、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務為相對人廖盈賢及關係人李政坤及第三人張金美對聲請人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12月29日,依前揭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不及於相對人廖盈賢、關係人李政坤、第三人張金美對聲請人在最高限額範圍以外之債務及債權確定後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票據上之權利。
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關係人李政坤所簽之2紙支票影本,發票日為105年12月31日,已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顯係於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後所生之票據債權,非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另所提出102年12月30日之授權書影本,僅能證明第三人張金美、關係人廖盈賢委託關係人李坤政辦理借貸事務,形式上自難作為借貸債權證明。
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廖盈賢所有之不動產,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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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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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中山 │ │198-33 │ │00 │04 │33.00 │26分之1 │ │
├──┼───┼────┼────┼────┼────────┼─┼──┼──┼──────┼─────────┼──────┤
│002 │彰化縣│員林市 │中山 │ │198-34 │ │00 │00 │8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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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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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58 │彰化縣員林市惠│彰化縣員林市中│4層鋼筋混泥土 │一層:52.03;二層:44.│陽台:7.02│全部 │ │
│ │ │明街187巷27號 │山段198-34地號│造,住家用 │66;三層:44.66;四層 │;電梯樓梯│ │ │
│ │ │ │ │ │:44.66;合計:186.01 │間:8.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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