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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廖庭儀
上列聲請人廖庭儀因與相對人徐秉鴻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廖庭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狀內簽名,請補正聲請人簽名之聲請狀。
三、請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書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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