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國陽
關 係 人 謝 蜜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證明聲請人已依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49號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聲請人可向國稅局聲請受監護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再參考前開文件製作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於聲請人開具財產清冊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即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並無權為處分行為即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