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監宣,7,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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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志淦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與他繼承人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須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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