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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周金平
上列聲請人因友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友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友意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以友意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資料未齊備故尚未核定,並通知聲請人提示及說明相關課稅資料,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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