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5號
原 告 黃玉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明倫(PHAM MINH LUAN)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越南文譯文。
三、被告在國外之住所或居所,如應為受送達處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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