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家救,27,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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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柯林阿軟




聲 請 人 柯智議


共同代理人(法扶律師) 白裕棋律師
相 對 人 柯文俊



相 對 人 李柯秀娥

相 對 人 柯秀珍


相 對 人 柯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等請求相對人等返代墊扶養用事件,現由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審理中,因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等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且尚難認其聲請屬顯無理由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准聲請人等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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