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家繼訴,2,202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 告 林晉豐


被 告 林碧霞


被 告 林碧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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