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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 告 林晉豐
被 告 林碧霞
被 告 林碧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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