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家聲,16,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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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雅籈

相 對 人 鄭慧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父母離婚,父親再度來時,聲請人心情受到刺激而改從母姓,後來方得知是父姓歷代祖先需要幫忙,因此經驗而學佛,由於聲請人有特殊敏感體質,在讀誦佛經過程中,均有讀誦佛經給父姓及母姓歷代祖先,現聲請人因讀誦佛經亦懺悔自己過失,希望姓氏再改為父姓,即改回原姓名謝慈珊,因父母都習慣叫謝慈珊。

改回後希望幫父母及歷代祖先誦佛經,期待可以受到觀世音菩薩護佑而學佛,聲請人過去改姓做錯事,父母便是佛,現在才知道因果輪迴的道理,希望可以改回原姓名「謝慈珊」等語。

並聲明:⑴請求聲請人變更自己之姓氏。

⑵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59條第3、4項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理由記載:「…二、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

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需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

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

…」甚明。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其原姓名鄭慈珊,成年後申請變更從母姓,105年2月15日登記,原姓名鄭慈珊,105年10月31日第一次改名。

則依前揭民法第1059條第3、4項規定,聲請人於成年後已變更為姓氏一次,即不得再變更。

聲請人復未陳明其聲請之法律依據。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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