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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分割遺產事件全卷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慶豐商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李介元之債權,因債務人李介元之父李憲光於民國96年3月21日死亡,被繼承人李憲光留有遺產,為瞭解債務人李介元所繼承之遺產為何,為此聲請閱覽鈞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明細表、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消費明細表及繳款明細表、戶籍謄本、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判決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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