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有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可稽。
爰依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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