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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麗媖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關係人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 108 年 3 月 3 日決議修改如聲請狀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 62 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2 日衛部照字第 1081560419 號函影本、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108年度第三屆第ㄧ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捐助章程如聲請狀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其中第四條係地址之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非屬民法第 62 條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自非屬法院審查之事項,毋庸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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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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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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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本護理之家設董事會,董事九│本護理之家設董事會,董事十│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
│,連選得連任董事不得逾董事│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不得逾董│
│總人數之五分之四。 │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
│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
│之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專長或│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
│工作經驗,且董事相互間,有│,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
│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
│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
│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
│,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正。 │
│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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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護理之家置監察人二人,均│本護理之家置監察人五人,均│
│為無給職,監察本護理之家會│為無給職,監察本護理之家會│
│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
│執行,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執行,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
│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
│事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事間、監察人與主要捐贈人間│
│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關係)。 │、姻親關係)。 │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
│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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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本護理之家董事會職權如下:│本護理之家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及管理│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
│ 及運用。 │ 任務與目標。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運用。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度業務計畫之審定,並督│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
│ 擬議。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
│九、法人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長之推選及解聘但政府捐│
│十、其他法律所規定或主管機│ 助之財團法人依其規定。│
│ 關所指定之事項。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 核。 │
│重要決議案,依法專案報請主│七、聘(解)任執行長等高階│
│管機關核備。 │ 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
│ │ ,並定期評鑑其工作績效│
│ │ 。 │
│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
│ │ 之擬議。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 │ 議。 │
│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
│ │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
│ │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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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條 │
│本護理之家董事會由董事長召│本護理之家董事會每年至少開│
│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開,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開,經現任│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請求召開│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請求召開│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開之,逾期│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開之,逾期│
│不為召開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不為召開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
│行召開之。 │行召開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
│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一人為主席。對於會議之表決│
│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
│委託人數以不超過全體董事總│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名額三分之一。 │: │
│董事會之決議,以普通決議為│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原則,即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要處分。 │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全體董│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 之擬議。 │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經│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董事會特別決議之事項依法陳│ 聘。 │
│報主管機關許可: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研擬,如│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
│ 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
│ 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 為必要處分。 │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
│二、基金之動用。 │呈報主管機關。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四、以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
│ 擔之擬議。 │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授權範圍;出席人員以接受一│
│ 任。 │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
│六、法人擬解散或合併之決定│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
│ 。 │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項或法律規定之事項。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
│前項適用特別決議的重要事項│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
│,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
│知全體及主管機關,會後依法│與該案之表決。 │
│律規定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 │
│管機關。 │ │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 │
│長或董事身利害關係時,董事│ │
│長或該董事本人應迴避,不得│ │
│參與該案之表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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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護理之家應於年度終結後依│本護理之家應於年度終結後三│
│法律規定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
│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
│主管機關核備。 │管機關核備。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
│ 務報表。 │ 務報表。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 支預算。 │ 支預算。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
│ 本)。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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