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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莊榮芳
相 對 人 莊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9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文;
即就家事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72號裁定選任熊玉蘭為其監護人,並經同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裁定選任本件聲請人莊榮芳為相對人特別別代理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莊嘉慧,其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非本院轄區。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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