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監宣,216,2020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楊宜甄



相 對 人 呂尤素月


關 係 人 呂文政
呂文芳
呂宜樺
呂鎧丞
呂宥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相對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2頁中所載(3)至(8)土地地號,關於「西勢子」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第二項,其中(3)至(8)所載土地地號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係誤載,均應予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