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楊宜甄
相 對 人 呂尤素月
關 係 人 呂文政
呂文芳
呂宜樺
呂鎧丞
呂宥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相對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2頁中所載(3)至(8)土地地號,關於「西勢子」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第二項,其中(3)至(8)所載土地地號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係誤載,均應予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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