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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徐沈明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尤建龍
被上訴人 沈佩姍
被上訴人 沈英菊
被上訴人 張沈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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