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上訴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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