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簡上,86,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郭景鴻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被上訴人 曾月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莊惠祺律師
劉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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