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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鐘允詳
鐘小雅
鐘育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宋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相 對 人 顏春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保證書後,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三四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 號裁定參照)。
又法院依此項規定所定擔保金額以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
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並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業已另行具狀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在案。
惟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341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一、二所示遭查封之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請求准以現金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於另案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號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經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
聲請人則主張相對人所持上開裁定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1號事件審理中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訴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茲審酌系爭執行程序之另一名執行債務人鐘和修雖未提出聲請停止執行,然因執行程序無法部分停止切割處理,故仍應以全部執行標的物(即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暫估價額新臺幣(下同)1,740,882元(計算式:152,102元+940,000元+648,780元=1,740,882元,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為計算,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延遲由強制執行程序取償,相當該執行標的價額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
至相對人延後受償期間,應視該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訴何時確定為斷。
由於何時確定尚無定論,參酌聲請人所提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及1年,合計共4年4個月,以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期間,並以法定遲延利息利率即年息5%計算為377,191元(計算式:1,740,882×0.05×52/12≒377,191元),故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38萬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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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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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地坐落 │地│登記面積│權 利│暫估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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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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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溪州鄉 │湄洲│ │113-1 │道│240 │2000分│計算式:234.40㎡(彰化縣北│
│ │ │ │ │ │ │ │ │之206 │斗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16日北│
│ ├───┼────┴──┴──┴───┴─┴────┴───┤地一法字第1080018330號函所│
│ │備註 │鐘和修應有部分2000分之103;鐘允詳、鐘小雅、鐘育崙 │載地籍圖面積)6,300元/㎡│
│ │ │公同共有2000分之103 │(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206/2000≒152,1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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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縣│溪州鄉 │湄洲│ │113-8 │建│94 │全部 │計算式:94㎡10,000(108 │
│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備註 │鐘和修應有部分2分之1;鐘允詳、鐘小雅、鐘育崙公同共│940,000元 │
│ │ │有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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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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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樣主要 ├───────┬───┤ │ │
│ │建號│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權利│暫估標的價額(元│
│ │ │ │料及房 │ │物主要│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 號 │ │ │屋層數 │合計 │建築材│ │ │
│ │ │ │ │ │料及用│ │ │
│ │ │ │ │ │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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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 │彰化縣溪州鄉湄│二層樓 │地面層:42.75 │ │全部│117.96㎡5,500 │
│ │ │洲段113-8地號 │加強磚 │二樓層:59.46 │ │ │元/㎡(依96年7月│
│ │ │------------- │造,住 │騎樓:15.75 │ │ │9日彰化縣建築物 │
│ │ │彰化縣溪州鄉中│商用 │合計:117.96 │ │ │工程造價標準第2 │
│ │ │山路4段619號 │ │ │ │ │條之鋼筋混凝土加│
│ │ │ │ │ │ │ │強磚造每平方公尺│
│ │ │ │ │ │ │ │單價5,500元)= │
│ │ │ │ │ │ │ │648,7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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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鐘和修應有部分2分之1;鐘允詳、鐘小雅、鐘育崙公同共有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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