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聲,47,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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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楊景松
陳朱
共同代理人 黃香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洪碧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查,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狀僅主張為明瞭全部庭期開庭內容,並未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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