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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2號
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再審聲請人 林雯雯
再審聲請人 鄭美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
查本件係就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102年度再易字第1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7號、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審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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