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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志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5,2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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