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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6,800元(即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71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11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不動產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阮**、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四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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