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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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