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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陳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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