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補,309,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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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銀祥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77,574元【計算式:(228地號土地面積656.16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0)+(229地號土地面積1,651.4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0)+(230地號土地面積18,712.7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13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0)+(709地號土地面積8,521.73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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