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補,31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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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蔡振發
代 理 人 吳麗麗(無委任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水井、抽水機、水泥擋土牆等取水設備以及鐵架兩組、樹木樹株之面積,共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以系爭土地面積3,076.59平方公尺,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一份。

三、民事委任狀。

四、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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