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補,316,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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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60元【計算式:(1003地號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彰化縣○○鎮○○○路00巷0號房屋課稅現值5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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