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補,332,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賴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98元【計算式:(民事起訴狀附圖編號B部分面積4.16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2.14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面積1.52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0.91平方公尺)×134地號土地之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村○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